重拳出击!这个黑恶势力团伙被铲除……

时间:2021-03-03来自:未知 点击:597

以王某平为主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称霸一方,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,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。

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,汉川警方通过线索摸排,一举打掉以王某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,抓获团伙成员16人,破获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案件40多起。


审判现场

暴力犯罪称霸一方

2005年左右,王某平将王某兵、刘某祥等社会无业、闲散人员聚集在一起,以汉川市庙头镇四湾村为中心,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以获取非法利益,持续多年。

2005年12月25日,王某平因其在雷祖村砍树砍过界,与他人发生矛盾便借故生非,指使王某兵、王某顺等人手持铁锹、冲担将对方砍伤,事后对方主动退出,将所有树林低价转让给了被告人王某平等人,该事件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直接指挥,部分组织内成员参与、首次共同实施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犯罪活动,为该组织在汉川市庙头镇争夺势力范围、打击竞争、形成强势地位、谋取经济利益、扩大组织影响、增强犯罪能力等方面提供了支撑。

2007年左右,王某平当选为四湾村党支部书记后,逐渐“退居幕后”,由其弟弟王某兵直接指挥,组织内成员参与,经营赌场。王某平在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后,开始进入该镇工程领域,并在该区域的该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。

2012年左右,为了维系并发展组织,王某平伙同多名组织成员先后在该镇成立“三合投资公司”、“泰丰投资公司”和“金典投资公司”,对外发放高利贷,并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等方式收债,确立了该组织在庙头镇个人放贷领域的强势地位,获取了非法利益,在此过程中,该组织又吸收了王某刚、王某、王某亮、王某平、彭某顺、王某圣等刑满释放、社会无业、闲散人员,进一步壮大了该组织的实力及势力范围。

有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

王某平作为组织的发起者、创立者,在组织内有绝对的“权威”,是组织成员公认的“老大”,组织内所有成员都听令于他,是该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。

王某兵作为王某平的亲弟弟,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和运行活动进行指挥、协调、管理;刘某洪作为“三合投资公司”和“泰丰投资公司”股东,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表现突出,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与者;王某刚作为三家投资公司之一的“金典投资公司”负责人,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,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与者;王某亮负责投资公司收账、赌场放高利贷等环节,并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,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与者;王某负责经营赌场,管理赌场内的组织成员,并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,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与者;王某、王某平、彭某顺、王某圣、严某、马某等人明知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,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组织,仍然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,多次参加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
以赌博放高贷非法手段获利

该组织依靠组织的强势地位,一方面通过长期聚众赌博、放高利贷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豢养组织成员;另一方面通过工程开发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以支持组织的发展。2005年至2014年间,王某平等人分别邀约王某刚、王某平、王某、王某亮、王某圣等人,组织多人采取用骰子摇单双的方式,在庙头镇多处搭棚子聚众赌博,以获取非法利益。

2009年至案发,王某平在该镇先后开发庙头兽医站、襄南雅阁、庙头监测站旁的两栋单元楼、襄南建材大市场等工程,2012年左右,以抵扣工程款的名义,低价购买了原庙头镇瑞丰小学停办后闲置的土地和建筑物等资产,以此获取巨额经济利益。

实施违法犯罪案件40多起

十余年间,该组织先后有组织的实施了40多起违法犯罪案件。

2005年至2009年,该组织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均是由王某平直接组织、策划、指挥、参与实施的,如2005年12月25日李某雄、方某林被寻衅滋事案;2006年汉川湾潭大沙菜场寻衅滋事案;2007年1月4日王某平聚众赌博案;2008年3月5日王某平聚众赌博案;2009年王某树、李某香被寻衅滋事案等。在王某平任村党支部书记“退居幕后”后,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,按照组织的惯例,有组织地先后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,大部分则由其弟弟王某兵直接指挥、参与。

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暴力性明显、作案手段多样。一是持械、持凶器作案多起,造成人身伤害28人;二是大规模的聚众造势,有的案件作案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,如2016年1月14日汉川庙头聚众斗殴案;三是采取“谈判”、“协商”、“调解”等手段,致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,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,如2016年8月王某杰被寻衅滋事案、2011年李某中被故意毁坏财物案;四是采取“跟脚”、强行侵入被害人家中等软暴力方式,有组织地采取滋扰、纠缠、哄闹等手段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。

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样化,涉及的罪名多。以王某平为首的犯罪组织,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,涉及到的罪名有寻衅滋事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、赌博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强迫交易罪、聚众斗殴罪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7个罪名。

铲除“地下执法队”

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致使在汉川庙头以及周边被放高利贷的多名群众,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,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、控告。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,王某平以被害人李某中到其工地叫喊停工为由,指使王某兵、王某刚、王某亮等人到李某中的家中,将其家中的家具、电器、门窗玻璃等物品砸毁,事后,迫于该黑势力的淫威,李某中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、控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,举家搬离汉川,逃往外地打工,致使其有家不能归,最后家庭破裂。

2005年至案发,该组织在赌博放债、工程施工、发放高利贷、收债等过程中还对贺某胜、胡某生、熊某、陈某兰、龙某平、王某虎等人,采取暴力、软暴力手段侵犯其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致使这些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,无一人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、控告。

该组织插手民间纠纷,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,在汉川市庙头镇造成了严重影响。2013年,余某雄等人承接庙头土地平整工程,工地开工后龙门架被砸,为了工程顺利进行,余某雄给了王某平6.5万元“保护费”。2013年5月份,岳某峰、吴某刚在余某雄的工地上闹事,阻止施工,余某雄将此事告知王某平,王某平便指使王某兵邀约该组织内成员20余人,乘车至汉川市庙头镇石咀村与德丰村交界处水利施工现场后,追赶岳某峰、吴某刚并进行殴打。

最终,主犯王某平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王某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;王某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;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。其他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


参考资料